銀住建規發〔2019〕4號
各物業服務企業、開發建設單位:
為建立健全我市物業行業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依法加強物業行業企業信用管理,根據《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關于對房地產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7〕1206號)等規定,我局制定了《銀川市物業行業“紅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11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第一條為加快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我市物業行業企業信用管理,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銀川市物業管理條例》、《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關于對房地產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7〕1206號)等規定,結合銀川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物業行業“紅黑名單”管理辦法,是通過對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服務經營活動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進行征集和年度考核、信用評定的基礎上,將誠實守信企業列入“紅名單”,將嚴重失信企業列入“黑名單”,向相關部門或單位通報并向社會公布,在一定時間內對列入“紅黑名單”企業進行相應激勵或懲戒的制度。
第三條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負責評定、指導銀川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行業“紅黑名單”的公示發布和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行業“紅黑名單”采集上報工作。
第四條“紅黑名單”的管理應遵循依法、客觀、及時、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納入物業行業“紅名單”評選范圍:
(一)信用等級為AAA級的物業服務企業,且一年內未發生違法違規、違反物業行業規定行為的,同時未被其他行業列入懲戒對象或“黑名單”的;
(二)信用等級為AA級的物業服務企業,當年在緊急突發事件或各類創建等活動中表現出色,受到國家和區市黨委、政府及市級以上(含市級)物業主管部門表彰的,且一年內未發生違法違規、違反物業行業規定行為的,同時未被其他行業列入懲戒對象或“黑名單”的。
第六條“紅名單”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信息收集。各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在信用信息征集過程中,發現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單報送至市住建局。
(二)信息篩查。將初步名單與銀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的各領域“黑名單”進行交叉比對,確保已被列入“黑名單”的主體不被列入“紅名單”。
(三)信息公示。將篩查后的初步名單在市住建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
(四)信息通報。初步名單公示無異議的,經局務會議討論研究通過,并經市住建局主要負責人簽署同意后,在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市住建局門戶網站或新聞媒體對外通報,并同時推送至銀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七條 納入“紅名單”物業服務企業采取以下聯合激勵措施:
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項目申報、評先評優、項目投標、政策扶持等方面給予激勵措施。
(一)將誠信市場主體優良信用信息及時在政府網站和“信用中國”網站進行公示,向全社會通報誠信典型;在會展、來銀企業對接等活動中重點推介“紅名單”誠信企業;
(二)開辟“綠色通道”。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
(三)優先提供公共服務便利。在評先評優,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投標、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應當優先考慮,加大扶持力度;
(四)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提倡依法依規對誠信市場主體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五)引導金融機構對誠信市場主體給予優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場中獲得更多機會和實惠;
(六)優化誠信企業行政監管安排。對“紅名單”的誠信物業服務企業,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頻次。
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納入物業行業“黑名單”管理:
(一)因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物業經營收入、商業賄賂、逃稅騙稅、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詐騙、無證照經營、圍標串標以及不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前期物業承接查驗并辦理相關手續、擅自停止物業服務等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受到物業和相關部門行政處罰或者經司法部門認定構成犯罪的;
(二)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未履行或未正確全面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負有主體責任的;
(三)因物業服務企業主要或全部責任,引發重大群體上訪或越級上訪事件,影響惡劣,在社會上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不良行為或失信行為。
第九條 “黑名單”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信息收集。各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在信用信息征集過程中,發現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單報送至市住建局。
(二)信息告知。對擬列入“黑名單”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有異議的,在接到告知書后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陳述申辯意見及相關證據。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應當予以采納。
(三)審核認定。對擬定列入“黑名單”的物業服務企業,市住建局在五個工作日內組織審核認定。
(四)信息通報。審核確定的“黑名單”,經局務會議討論研究通過,并經市住建局主要負責人簽署同意后,在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市住建局門戶網站或新聞媒體對外通報,并同時推送至銀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黑名單”的物業服務企業,完成了違法行為整改的,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提出解除申請,經審核同意的,在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市住建局門戶網站或新聞媒體對外通報,并同時推送至銀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六)延期管理。被列入“黑名單”的物業服務企業,在期限屆滿后,其嚴重違法行為未完成整改的,自動延長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管理期限內再次發生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管理期限,延長期限一般為一年。
第十條 列入“黑名單”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以下聯合懲戒措施:
(一)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懲戒對象的市場準入、行政審批等行為;
(二)停止執行懲戒對象享受的優惠政策,或者對其關于優惠政策申請不予批準;
(三)在業績考核、綜合評價、評優評先表彰等工作中,對懲戒對象予以限制和約束;
(四)在“信用中國(寧夏銀川)”網站上公示懲戒對象的失信行為。并由各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將信息通報相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等;
(五)各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針對懲戒對象要加大現場執法檢查頻次;將其作為重點監管監察對象,建立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抽查;約談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強制進行相關業務培訓;
(六)依法對懲戒對象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
(七)發現有新的失信行為的,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在自由裁量范圍內從重處罰;
(八)對實施聯合懲戒的物業服務企業,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同步采取聯合懲戒措施;
(九)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文件及《關于對房地產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7〕1206號)規定的其他聯合懲戒措施。
第十一條 “紅黑名單”的公布信息內容包括物業服務企業的基本信息(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信息、物業信用等級評定)和列入名單事由(認定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認定依據、認定日期、管理期限)。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被列入“黑名單”有異議的,可以自通報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市住建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市住建局在五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通過核實發現列入“黑名單”存在錯誤的,在自查實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并刪除有關信息。
第十三條 信用修復
鼓勵“黑名單”主體通過積極整改,消除不良社會影響、取得社會認同、履行社會責任等方式修復信用。
市住建局根據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決定“黑名單”主體能否修復信用以及信用修復的方式。物業服務企業違法違規行為未整改,因物業服務企業主要或全部責任、引發重大群體性上訪或越級上訪事件,影響惡劣,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后果的實行“一票否決”,當年不予信用修復。
符合信用修復情形的,“黑名單”主體可在名單公布三個月后提交有效證明材料申請信用修復。市住建局經過審查,向申請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信用修復的書面答復。同意信用修復的,改變或停止失信懲戒措施;不同意信用修復的,應當說明理由。
通過修復信用退出“黑名單”的,市住建局在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市住建局門戶網站對外通報,并在七個工作日內推送至銀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十四條“紅黑名單”退出方式
納入銀川市物業行業“紅黑名單”的物業服務企業,自納入之日起,實施激勵或懲戒期限原則上為一年,列入和解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為準。有效期屆滿,名單主體無新增失信記錄的,自動退出名單,有關信息轉入數據庫。
“紅名單”中的主體不再符合“紅名單”規定條件要求的或被其他部門列入“黑名單”或經舉報查實有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對象,從“紅名單”中退出。
“黑名單”公布期限內,發現“黑名單”主體因“黑名單”認定標準發生改變,不再符合新認定標準的,將其從“黑名單”中刪除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納入“紅黑名單”的外地來銀物業服務企業信息應發函告知營業執照注冊地物業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9日。原《銀川市物業行業“紅黑名單”制度(試行)》(銀住建規發〔2018〕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