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小區一樓住戶,您們好!
關于近期網上有很多關于頂樓漏水為什么要樓下所有業主都出的爭論,我們物業根據小區情況,做出如下回復,請知悉。
一、關于一樓住戶繳納電梯費的依據
依據一:《物權法》第72條,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相應義務。(電梯屬于全體業主共有,也不會因為誰不乘坐降低它的運行成本,所以即使您選擇天天爬樓梯,也需要付電梯費。)
依據二:《物業管理條例》中關于物業服務費的用途有明確的規定,包含公共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費,而電梯屬于公共設施設備。
依據三:《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中所附的《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表 》中, 電梯費被稱為“電梯日常運行及維護費”,由五部分構成,分別為電費、維護費、設備保險費、 年安檢費和其他支出。其中,其他支出指經過業主同意的,可以列入該項的費用支出。
二、關于物業費所包含內容和用途,請您知悉
物業費是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物業管理單位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項目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物業管理”本質是“基于物業共有部分而提供的準公共性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所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是針對物業的共有部分而言的,《物權法》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由此可見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是面向全體業主的。如果物業服務企業對個別業主的意見進行遷就,對一樓業主的電梯費用進行免除,那么就損害了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損害公眾利益。一樓業主要交納電梯費,這是由公共服務的特點決定的。比如,我們出行時乘坐公交車,不能因為我們在車上沒有座位就不交或者少交乘車費。
三、按時足額繳納物業費的相關法律依據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2007修訂)》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從公平正義的原則看
一樓的業主不交納電梯費也是不合情理的。電梯費用的測算是個非常專業的問題,電梯收費標準的確定直接影響到廣大業主的切身利益。2006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北京市物業管理收費辦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執行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區,電梯運行維護費可依據其實際支出,按建筑面積或戶合理分攤,具體辦法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币驗槊坎侩娞輰嶋H支出的費用是一定的,如果一層的業主不交納電梯費用,勢必加重其他樓層的業主分攤的費用。另外,大家購買的是同一幢帶電梯的建筑物,電梯是共有部分,公共設施,一層業主不交納電梯費,那么二層業主有可能會以用梯比較少或承諾不用要求減免電梯費,三層、四層的業主也可以這么要求,這對高樓層、必須使用電梯的業主是不公平的。所以,一樓的業主不交納電梯費看起來是合乎情,實際上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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